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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文浩与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第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浩,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第五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58号原告:林文浩,男,200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理人:林憧,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第五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林成,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军,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慧,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文浩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第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林志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文浩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林志华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