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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四彬、聊城市东方公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四彬,聊城市东方公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77号申请人:蔡四彬,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方公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隋全洲,经理。申请人蔡四彬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方公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方公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中段聊开国用(2005)字第00066号土地及地上聊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申请保全金额23万元)进行查封。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方公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中段聊开国用(2005)字第00066号土地一宗。二、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方公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中段聊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蔡四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