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王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民初00745号原告: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998号。法定代表人:胡晓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宝晶,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被告王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宝晶、韩璐,被告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鼓励员工提高销售业绩,将员工所销售房屋的购房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员工提成。被告为原告公司置业顾问,现由于业主退房,原告已将房款全额退还业主。根据原告公司《独栋总部提点分配制度》的规定,当发生退房时,该笔交易做无效处理,被告已经收取的佣金应予返还原告。被告应返还金额10496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绝。现被告已经离职,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已发放佣金提成104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宁答辩称:1、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认为对方已经失去了权利,而且我已经离职两年多,对方也没有向我主张权利。2、佣金提点制度都是领��层决定的,具体情况不知情,此前也没有见过该制度。经审理查明:原告大众公司与被告王宁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被告在售楼中心从事置业顾问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合同期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2014年9月24日原告作为出售方与韩涛签订了“长春总部基地商品房认购书”,认购长春总部基地D区C5号楼,被告王宁系该套房屋销售顾问,原告向其发放佣金10496元。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韩涛签订退房协议书,双方达成合意解除房屋认购协议。另查明:根据《独栋总部及财富金街提点分配制度》的规定:1、退房:退房情况发生时,该笔交易做无效处理,佣金提成不予结算;若佣金提成已经发放,已发该笔佣金从下月佣金提成(或者底薪)中扣除;2、换房:发生换房情况时,根据前后房屋总价价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已发放佣金大于换房后的实际佣金,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扣除;已发放佣金小于换房后的实际佣金,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补足。2016年4月7日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向被告王宁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王宁在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向原告大众公司返还佣金10496元,该律师函以邮寄的形式向被告王宁送达。2016年10月13日,原告大众公司向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23日向原告大众公司下发了长经技劳人仲不字(2017)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入职登记表、退房协议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房屋于2015年4月16日发生退房的情况,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被告送达律师函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提��仲裁申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抗辩的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应否返还佣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之规定,大众公司所制定的绩效考核等相关文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告知等程序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现大众公司提供的独栋总部及财富金街提点分配制度,不能证明系由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亦无法证实已履行告知程序,关于佣金发放表、2015年佣金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中的内容主观性强,且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其计算的依据及发放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本院认为大众公司的独栋总部及财富金街提点分配制度不透明,缺乏事实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大众公司要求原告返还佣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菲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人民陪审员 张 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