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江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796.46。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3796.4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43796.46元。二、终结(2014)温江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