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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书祥与山西明斯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书祥,山西明斯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书祥,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维维,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武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明斯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411号14-2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冬火,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际敏,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申书祥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明斯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书祥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庭外自行达成和解,案件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故请求依法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书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书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申书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璟芳审判员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