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戴利敏与陈铁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利敏,陈铁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233号原告:戴利敏,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被告:陈铁苗,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原告戴利敏与被告陈铁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戴利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利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利敏撤诉。审判员 孟平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淳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