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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文见与夏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见,夏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见,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夏湖兵,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见与被执行人夏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宏伟审判���吴煜斌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XX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