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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琴,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5169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立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都镇谢家村。法定代表人:车文琴,���理。委托代理人:王秋增,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临淄区齐都镇河崖村村民,现住,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0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被告: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林家村北。法定代表人:徐伟伟,经理。被告: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禹王路与联邦路交汇处西北。法定代表人:王鲁斌,经理。被告:车文琴,女,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临淄区齐都镇河崖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秋增,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临淄区齐都镇河崖村村民,现住,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被告:邢立涛,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临淄区梧台镇林家村村民。被告:徐伟伟,女,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临淄区梧台镇林家村村民。被告:李刚,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王鲁斌,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临淄区齐都镇河崖村村民。被告:王秋增,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临淄区齐都镇河崖村村民。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琴、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立鹏、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车文琴的委托代理人王秋增、被告王秋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70万元,期限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1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35%。同日,被告山东利唐源��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琴、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70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金额(至2016年11月21日为86518.51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要求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琴、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没有按时还款,公司投资失败,暂时没有能力还款。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车文琴辩称:担保是事实。被告邢立涛未作答辩。被告徐伟伟未作答辩。被告李刚未作答辩。被告王鲁斌未作答辩。被告王秋增辩称:担保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70万元,期限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1日,年利率5.35%,每月结息一次,结息日期为每月的20日,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被告如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则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证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逾期利息,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借款人诉讼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同日,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琴、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按期归还。截至2016年11月21日,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及罚息86518.51元,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原告与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1日支付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本案律师费2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贷转存凭证一份、贷款利息通知单一份、保��合同三份、借款借据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和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放了贷款,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琴、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未及时还款,形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放弃质证和答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及罚息86518.51元(至2016年11月21日为86518.51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三、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琴、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增硕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傲群经贸有限公司、临沂玉麒麟石化有限公司、车文琴、邢立涛、徐伟伟、李刚、王鲁斌、王秋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翠英人民陪审员  边志超人民陪审员  马清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骆淑翠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