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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妹娟、唐山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妹娟,唐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行终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妹娟,女,汉族,1945年9月16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号。法定代表人丁绣峰,该市市长。上诉人袁妹娟因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初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袁妹娟对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五位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适用《关于唐山市中心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不服,于2016年4月20日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唐山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被申请人与五位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4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向袁妹娟送达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另查明,袁妹娟曾就上述事项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3日收到申请。同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袁妹娟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收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日期证据,并告知袁妹娟接到该通知后10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袁妹娟未在上述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袁妹娟不服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拆迁人)与陈燕、赵大强、陈津、孙文权、韩晓玲(五位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袁妹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袁妹娟的诉讼请求。袁妹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一、一审判决根据法复[1996]12号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五位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适用法律不当。二、拆迁人和五位被拆迁人签署的补偿协议符合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涵盖的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订立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因主体和适用法律存在违法性而产生的争议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的10日补正通知系人为设置障碍的不作为,上诉人不存在逾期不补正放弃权利的事实。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袁妹娟不服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拆迁人)与陈燕、赵大强、陈津、孙文权、韩晓玲(五位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袁妹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妥。一审判决驳回袁妹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袁妹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妹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锦霞审判员  邱振刚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