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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柯长容与陈永梅徐荣金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长容,徐荣金,刘文兰,陈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柯长容,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徐荣金,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文兰,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陈永梅,女,1965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柯长容与被执行人徐荣金、刘文兰、陈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9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荣金、刘文兰、陈永梅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长容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荣金、刘文兰、陈永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向被执行人徐荣金、刘文兰、陈永梅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2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向本院发来江津公安函【2017】75号《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关于何英等诉徐荣金借款纠纷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函》,建议我院对(2015)津法民初字第09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事实予以审查,若案件事实与江津区公安局所侦办的被执行人徐荣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事实属同一事实及时中止执行。2017年6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徐荣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事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柯长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徐荣金、刘文兰、陈永梅尚欠申请执行人柯长容执行案款2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与江津区公安局所侦办的被执行人徐荣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事实属同一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3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