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浦变徐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浦变徐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38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3709号。法定代表人:孟凡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浦变徐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锦程工业园。申请执行人泰安加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浦变徐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收取执行费10619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