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2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施泽栋与刘一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泽栋,刘一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22民初1437号原告:施泽栋,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刘一丁,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彰武县某医院职工,住彰武县彰武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天笑,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泽栋与被告刘一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90000元,其中50000元自2016年7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借款,2016年7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将利息结至2017年3月末。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一丁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施泽栋借款70000元,逾期不还自2017年4月份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50000元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刘一丁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平审 判 员  闫国学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铭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