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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振明与内黄县敬敏养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明,内黄县敬敏养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067号原告杜振明,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黄县敬敏养牛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高庙学校处。负责人陈敬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明与被告内黄县敬敏养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杜振明承担。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晓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