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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燕与被告张俊庆、张为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燕,张俊庆,张为锋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16号原告:朱海燕。被告:张俊庆。被告:张为锋。原告朱海燕与被告张俊庆、张为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朱海燕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朱海燕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