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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87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军,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