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87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军,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