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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卓强与程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卓强,程合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45号原告刘卓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程合周,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卓强与被告程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卓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程合周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程合周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