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卓强与程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卓强,程合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45号原告刘卓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程合周,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卓强与被告程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卓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程合周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程合周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