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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古交市大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大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993号原告:古交市大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关头村塔地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181065570581A。法定代表人:王吉林,经理。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上庄街南寨路西。原告古交市大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古交市大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徐鹏审判员  李寿星审判员  付彦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