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501号申请人: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街道唐房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福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影,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健康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兴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世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同时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剑英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