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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飞与周德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周德令,丁德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165号原告:陈飞,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周德令,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特别授权),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德明,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陈飞与被告周德令、第三人丁德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