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永华与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华,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975号原告:吴永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道真自治县。被告:程艳,女,成人,住道真自治县。原告吴永华与被告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永华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永华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