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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永华与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华,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975号原告:吴永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道真自治县。被告:程艳,女,成人,住道真自治县。原告吴永华与被告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永华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永华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