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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春亮诉被告申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亮,申同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836号原告:吴春亮,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同仁,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亮诉被告申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春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春亮负担。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