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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德进与于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进,于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169号原告:徐德进,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于元伟,男,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进与被告于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徐德进。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崇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