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际先与程昌林、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际先,程昌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864号原告:邹际先,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程昌林,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9号16幢附11、12、12-2-1、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008189-0。原告邹际先与被告程昌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邹际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际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际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际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