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乾文、殷浩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文,殷浩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950号申请人:杨乾文,女,汉族,1981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青松,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殷浩坤,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杨乾文诉殷浩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及保全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殷浩坤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