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乾文、殷浩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文,殷浩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950号申请人:杨乾文,女,汉族,1981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青松,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殷浩坤,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杨乾文诉殷浩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及保全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殷浩坤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