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与伍琴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伍琴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716号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负责人:龙伟华,系该公司经理。营业执照注册号:532724100005342。组织机构代码:59714066-2。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月牙湾佳园小区。被告:伍琴良,女,生于1964年9月8日,汉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系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月牙湾佳园小区5幢1单元702室业主。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诉被告伍琴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