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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60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杉,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