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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庆亮与武吉花、闫锁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亮,武吉花,闫锁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庆亮。被执行人武吉花。被执行人闫锁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吉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