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庆亮与武吉花、闫锁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亮,武吉花,闫锁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庆亮。被执行人武吉花。被执行人闫锁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吉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