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美英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英

案由

传播性病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美英,女,1970年1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文盲,无业,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2017年3月3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美英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美英2008年10月30日经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HIV-1抗体呈阳性,之后一直在武定县人民医院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杨美英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王家桥村一无名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被民警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杨美英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杨美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美英自愿认罪,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无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蔡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抗病毒药品使用登记卡,患者身份识别领药卡,云南新新华医院检验报告单,性病检测告知笔录,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杨美英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美英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美英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美英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惠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范小坚书 记 员 童仲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