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凤菊诉绥芬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44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魏凤菊与被告绥芬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10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10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17行,“合同”文字表述有误,补正为“公司”。审 判 长  杨家宝审 判 员  姚田文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煜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