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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翠英诉庄义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英,庄义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306号原告:杨翠英,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发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花,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原告杨翠英之女。被告:庄义钦,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秀,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告庄义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英诉被告庄义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翠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杨翠英承担。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丽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