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青山区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系原告的丈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龚某某,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确认执行标的1082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查询结果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视情况可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