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成普与赵广随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普,赵广随,青州市天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6382号原告王成普,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玉国,青州东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广随,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天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775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普诉被告赵广随、青州市天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广随、青州市天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普负担;财产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赵广随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议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