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程新霞、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丽,程新霞,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950号原告:张秀丽,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程新霞,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周建华,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丽与被告程新霞、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情较为复杂,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田鹏学人民陪审员 赵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