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文洪、莆田市海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洪,莆田市海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洪,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海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郑开振。本院在执行李文洪与莆田市海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莆城劳仲案(2016)095-1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66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