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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关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069号原告,关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塔桥乡侯张村**号。被告,张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关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人民陪审员  杨 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馨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