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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卢芳固与卢元开、卢进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芳固,卢元开,卢进旺,卢进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935号原告:卢芳固,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卢元开,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卢进旺,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卢进塘,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卢芳固与被告卢元开、卢进旺、卢进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卢芳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芳固以与卢元开、卢进旺、卢进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芳固撤诉。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计932.5元,由卢芳固负担。审判员  李承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钰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