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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启斌、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启斌,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吕启斌,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828号。法定代表人:卢永斯。申请执行人吕启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申请人吕启斌办理登记所有权为平南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平南县平南镇桥北路(瑞雁商业广场小区)【房产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6)第260307101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吕启斌名下的手续;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8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及平南县房产管理所,被执行人广西安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10830元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至此,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权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