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秉涌与潘广全与李世忠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秉涌,潘广全,李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秉涌,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潘广全,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世忠,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在本院执行潘广全与李世忠、李秉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秉涌对本院(2016)川1703执506-1号和(2016)川1703执506-2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立案。异议人李秉涌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秉涌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秉涌撤回本次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章雪梅审 判 员 李 媚人民陪审员 曹仁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