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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瑞兰与杨富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瑞兰,杨富臣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074号原告:齐瑞兰,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富臣,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齐瑞兰与杨富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齐瑞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瑞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齐瑞兰负担。审判员 李 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