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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陈玉哲,端木永红,陈玉洪,陈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姬树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洪强,该支行客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新华东路。法定代表人:陈玉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哲,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端木永红,女,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洪,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香,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青县。上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陈玉哲、端木永红、陈玉洪、陈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在送达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X X审判员 宣建新审判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