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祖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祖武,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本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查明:1、2016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郑祖武到鲤城区浮桥街道旧浮桥卫生院1号金纸店,采用钻墙缝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张某1放在店内的人民币30元。随后,被告人郑祖武又到旧浮桥卫生院2号店咚咚快餐店,采用撬窗户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黄某1放在店内的人民币70元及红狼香烟1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元)。2、2017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祖武到鲤城区金龙街道新步加油站对面花卉店,采用开锁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黄某2放在店内的人民币250元。3、2017年1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祖武到鲤城区浮桥街道繁荣路319号再来理发店,采用撬门的方式,窃走被害人许某放在店内的人民币50元。4、2017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郑祖武到鲤城区浮桥街道繁荣路369号食杂店,采用开门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吴某1放在店内的人民币500元及红狼香烟6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元)。5、2017年2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郑祖武到鲤城区海滨街道临漳门防洪堤旁裕兴花卉店,采用破坏铁皮门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张某2放在店内的人民币23元。6、2017年2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祖武到鲤城区浮桥街道新车路116号泉盛酒业,采用钻墙洞的方式,窃走被害人苏某放在店内的人民币200元及芙蓉王香烟3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2元)。7、2017年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祖武携带螺丝刀和手电筒,到鲤城区浮桥街道新车站旧卫生院前嘉诚食杂店,采用撬房顶的方式欲进行盗窃时,被被害人吴某2发现,吴某2报警后,被告人郑祖武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祖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祖武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泉鲤检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祖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祖武于2017年2月19日的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祖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祖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祖武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291.7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张培霞30元、黄冬荀84.5元、黄宝英250元、许俊明50元、吴冬梅587元、张莲花23元、苏碧玉26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进龙速录员  黄春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