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404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磐安县支行、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磐安县支行,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黄荣芳,厉姿,磐安县通达五金厂,程岩生,应如珍,吴根源,赵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404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磐安县支行,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中街2号。负责人孙尚明。委托代理人陈伟,女,磐安县,系申请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欧凯路58号。法定代表人黄荣芳。被执行人黄荣芳,男,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厉姿,女,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磐安县通达五金厂,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渔种场5号地块。投资人程岩生。被执行人程岩生,男,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如珍,女,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吴根源,男,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赵美英,女,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7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磐安县通达五金厂所有的坐落于磐安县新城区灵溪南路48号[产权证号:000011463,土地证号:磐国用(2014)第011**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磐安县通达五金厂所有的坐落于磐安县新城区灵溪南路48号[产权证号:000011463,土地证号:磐国用(2014)第011**号]的房地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