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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俊与刘锋、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刘锋,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徐俊,男,1950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县,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刘锋,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开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红,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徐俊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刘锋、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15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刘锋、陶红应支付徐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733元,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刘锋、陶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刘锋、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徐俊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33元,该款分别于2017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月底前支付4万元,于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6万元直至付清(该款汇至徐俊银行帐户,户名:徐俊,账号:62×××15,开户行:江阴建行)刘锋、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如有任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徐俊有权按原判决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刘锋、陶红、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扣除已履行部分)。执行费4455元由被执行人刘锋、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俊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陈红英执行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