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康爱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康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康爱军。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康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康爱军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返还5546.4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康爱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康爱军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康爱军于2017年6月13日返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5546.4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康爱军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以上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