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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德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德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567号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红星路时尚花园16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霍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欣,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德禄,男,1952年9月11日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