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江文新与戴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新,戴隆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212号原告:江文新,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戴隆清,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江文新诉被告戴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十五万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要增加资本做生意,向原告提出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5万元,并口头约定两年内还清所有本金给原告,但现在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其所有广州的房产已法院查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就本案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戴隆清没有到庭,没有答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息二分,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及租金13500元,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15万元,被告支付过两个月利息后未再偿还过利息或借款本金,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支付借款。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利息,但被告支付过两个月利息后未再偿还过利息或借款本金,属于根本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隆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文新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戴隆清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原告迳付案件受理费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人民陪审员 曾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政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