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红友与王滋海、谭远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友,王滋海,谭远波,刘先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793号原告:张红友,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以强,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滋海,农民。被告:谭远波,约60岁,农民。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先恩,农民,现在威海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友诉被告王滋海、谭远波、第三人刘先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红友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