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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廖配桂、钟宝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配桂,钟宝街,钟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廖配桂,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钟宝街,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钟有凤,女,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配桂与被执行人钟宝街、钟有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2016)桂112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