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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宗国与被执行人陆泽雄、张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宗国,陆泽雄,张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樊宗国,男,生于1962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陆泽雄,男,生于1967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福全,男,生于1963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宗国与被执行人陆泽雄、张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标的款3360元,申请执行人樊宗国与被执行人张福全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