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湖北奥星双低菜籽油营销有限公司、湖北力达精品粮油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湖北奥星双低菜籽油营销有限公司,湖北力达精品粮油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梁红星,张香英,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27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罗家路特3号。负责人:周利。委托代理人:陈春海、董刚,该银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奥星双低菜籽油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水岸国际K3栋26楼04-20号。法定代表人:王玲。被申请人:湖北力达精品粮油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城东大道西侧力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露。被申请人: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城东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梁红星。被申请人:梁红星,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申请人:张香英,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申请人:王玲,女,1971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奥星双低菜籽油营销有限公司、湖北力达精品粮油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梁红星、张香英、王玲名下银行存款19,642,818.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以自有财产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奥星双低菜籽油营销有限公司、湖北力达精品粮油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梁红星、张香英、王玲名下银行存款19,642,818.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华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